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过期医疗器械

 
楼主   帖子创建时间:  2022-02-21 16:43 回复:0 关注量:1

 

 

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诊疗区中药饮片柜内有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石决明”1袋、“鹿角霜”1袋,在诊疗区域药品柜上陈列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太极麻仁丸”6袋、“尿感宁颗粒”3盒,同时在诊疗区域药品柜上还发现过期医疗器械“小儿感冒退热贴”1盒。检查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购进验收记录、使用记录等相关材料。

经查,本案涉案药品已超过有效期55天至19个月不等,涉案医疗器械已过期54天,且陈列于当事人诊疗区中药饮片柜内和药品柜内,未用任何标识予以标记,并与在有效期内的其他正常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均已开封使用,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因此应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危害公众生命健康隐患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石决明(73克)”“鹿角霜(334克)”“太极麻仁丸(6袋)”“尿感宁颗粒(2袋)”“小儿感冒退热贴(1贴)”;

3. 罚款40000元。

供稿: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中队 李霞

采稿: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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