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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浙江医疗服务价格将动态调整:有升有降,控制医药费用负担

   2021-09-28 200
导读

为建立灵敏有度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

  

为建立灵敏有度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浙江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整、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


设置启动条件




触发标准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1)上年地区医疗收入增幅低于地区生产总值增幅(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


(2)上年地区医疗收入结构中腾出调价空间。


(3)上年通过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比。




约束标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1)上年地区医疗收入增幅高于10%,或者上年地区门诊(或住院)均次费用增幅高于5%。


(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上年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年度赤字。


(3)当年地区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




评估实施


每年对本地区相关指标开展量化评估,符合触发标准的,按程序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存在约束标准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安排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实施的专项调整,以及对新增项目、价格矛盾突出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除外。结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情况,可适时修订完善触发和约束标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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